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0110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环州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政罚决字〔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2日

环州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政罚决字〔2025〕2号

被处罚人姓名: 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号码:53232919********* 工作单位: --------------

现住址:武定县环州乡环州村委会**村*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环州乡环州村委会**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在武定县环州乡他贞村委会杞里谷村“阿伯都祖”山林处挖蓄水池行为,于2025年 2 月 19 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1日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并采集了勘验检查照片和辨认照片。2025年2月21日委托武定县环州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进行林业鉴定,2025年2月22日分别对当事人、村民小组长、护林员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2月25日由环州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了林业鉴定意见告知书,你(你单位)对鉴定书无意见。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在武定县环州乡他贞村委会杞里谷村“阿伯都祖”山林处挖蓄水池。经鉴定,涉案面积为60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起源:人工;无被毁坏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为他贞村委会杞里谷二组村民小组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他贞村委会杞里谷二组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林业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2025年 2 月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环政罚决字〔2025〕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在武定县环州乡他贞村委会杞里谷村“阿伯都祖”山林处挖蓄水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 地 1 亩以上不足 2 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7.因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0元/㎡+13元/㎡)×60㎡×1倍=1380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环州乡经济发展办(原环州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或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定大队2025年1-2月行政执法案件结果公示
下一条: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