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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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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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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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环城西路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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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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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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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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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R事业机关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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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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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R综合执法机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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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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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行政处罚 R行政强制 R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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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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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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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执法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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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1、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7号)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行政强制:1、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三)行政检查: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四)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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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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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报审批。
负责人签字:赵德平 (盖章)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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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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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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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
附件2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武定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委托执法)
二、负责人:赵德平
三、执法区域:武定县
四、执法类别:农业
五、办公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环城西路149号
六、监督电话:0878--8712254
七、邮编:651600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9、《蚕种管理办法》。
上一条:武定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下一条: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