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处罚。
二、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三、负责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四、负责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五、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期限不足3年的处罚。
六、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七、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八、负责对粮食经营者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九、负责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十、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十一、负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十二、负责对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十三、负责对粮食收购者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处罚。
十四、对粮食收购者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十五、负责对粮食收购者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
十六、对粮食收购者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十七、负责对粮食收购者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十八、负责对粮食收购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处罚。
二十、负责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二十一、负责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国家储备”和“中央储备”字样的处罚。
二十二、负责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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