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1.检查责任:组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以及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报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3.事后管理责任:跟踪督促依法处置工作。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的手段获取资质的,加强对当事人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监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1.检查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作业过程和年检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组织施放气球活动的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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