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推行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推行阶段 | 完成时限 | |
| 1 | 全面 推行 行政 执法 公示 制度 | 强化 事前 公示 |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办公室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征管部门 人事教育部门 纪检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2 | 及时公示“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纳税服务部门 | 办公室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3 | 及时公开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纳税服务部门 | 办公室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4 | 规范 事中 公示 | 除可能有碍执法外,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 |
| 5 | 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出具执法文书,并落实告知要求。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 ||
| 6 | 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纳税服务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7 | 贯彻落实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底 | ||
| 8 | 加强 事后 公示 | 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撤销和更新。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办公室 税政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9 |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征管部门 | 办公室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10 |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政部门 征管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11 |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税收个案批复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办公室 纳税服务部门 | 税政部门 征管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一阶段 |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12 |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时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法制部门 办公室 | 征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每年1月10日前 | ||
| 13 | 拓展 公示 途径 | 按规定在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办公室 税政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
| 14 | 积极主动与同级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推动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办公室 税政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 ||
| 15 | 全面 推行 执法 全过程 记录 制度 | 完善 文字 记录 |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使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第三阶段 | 待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执法文书范本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 |
| 16 | 规范使用税务执法用语。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第三阶段 | 待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 |||
| 17 | 规范 音像 记录 | 根据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求的范围,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第二阶段 | 2019年9月开始执行,并持续开展 | ||
| 18 | 严格遵守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并遵照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开展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待税务总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 ||
| 19 |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管理制度、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及相关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征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前完成 | ||
| 20 | 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 办公室 | 第三阶段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 ||
| 21 | 严格 记录 归档 |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规范音像设备管理和使用。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音像设备的使用部门 | 音像设备的使用部门 | 第三阶段 |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后 | ||
| 22 | 按照省局部署,开展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待省局完成“一户式”集中归档试点工作后,按要求落实 | ||
| 23 | 按照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 信息中心 | 第三阶段 | 待税务总局建立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后,按要求落实。 | ||
| 24 |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 审核 主体 | 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人事教育部门 | 人事教育部门 |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2020年7月底前 | 
| 25 | 明确 审核 责任 | 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明确的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方式、时限、责任及送审材料要求,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法制部门 | 征管部门 | 第三阶段 | 待总局下发相关制度后落实,并持续开展 | |
| 26 | 积极推进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 | 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 | 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三项制度”相关功能。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 信息中心 | 第三阶段 | 按照税务总局时间节点要求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 
| 27 | 加强税务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 | 按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及“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 信息中心 | 第三阶段 | 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 | |
| 28 |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应用好税务总局研究开发的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征管部门 | 征管部门 法制部门 |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按照省局部署时间开展 | |
| 29 | 强化全面 推行工作保障 | 及时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动员部署会议。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法制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准备阶段 | 2019年7月底前 | |
| 30 |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法制部门 人事教育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准备阶段 | 2019年7月底前完成准备阶段培训工作;其他培训持续开展 | ||
| 31 | 按照“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全力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2020年底前 | ||
| 32 |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纳税服务部门 | 纳税服务部门 法制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节点,持续开展宣传工作 | ||
| 33 | 选树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法制部门 | 法制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前选树一批,并持续开展 | ||
| 34 |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绩效考评配合指标。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办公室 | 办公室 法制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 按照税务总局的时间节点要求,持续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 ||
| 35 | 结合工作实际,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督查督办事项,并按计划开展督查工作。 |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 办公室 | 办公室 法制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第二阶段 | 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并持续适时开展 | ||
| 备注:牵头部门除承担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外,还应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作用;责任部门承担相关任务的主体责任;配合部门发挥协助、支持作用。没有明确配合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及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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