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的原则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指定田心乡党政办负责田心乡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田心乡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田心乡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田心乡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田心乡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乡党政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乡党政办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乡党政办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乡党政办及有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田心乡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田心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田心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哪些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乡党政办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乡党政办需审查程序和担负责任。
五、乡镇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8类信息须重点公开
田心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八类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田心乡政府政务公开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田心乡公告栏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乡党政办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乡党政办及有关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田心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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