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武定县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财政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财政所)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科技股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财政机关权限和财政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财政处理处罚种类、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财政通报、财政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财政系统信息网;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信息股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武定县财政局 发布人:532329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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