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 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重大 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 排 。 经党 中央 、 国务院批准,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 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现 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 。 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 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 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 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 由经营主体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 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 相设立许可。
二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 。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 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普遍采取的管理措 施,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 施, 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 其相关规定。
三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 。 列入清单的市场 准入管理措施, 由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 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需要,依法授权在特定范围调整或暂 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从其规定。清单实施中, 因防范经 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等特殊原因,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有关 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 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 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 。 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 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 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 目 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 准入 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述清单目录修订中, 涉及增设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增设准入条件的,应报国务院同 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 。 境内外经营 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 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境 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 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 。我国参加的国 际公 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 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 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 管网等跨境事项, 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 门意见。
六 、 市场准入规范化便利化要求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 中,要统筹衔接“证 ”“ 照 ”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 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服务经营 主体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机制安排,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 预期性。
七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 。 经营主体以告 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 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 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 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 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八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要求 。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 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 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 真空,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 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 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 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一、 禁止准入类 |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 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 止性规定 | 100001 | 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 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 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 行为 | 10000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淘汰类项 目,禁止投 资;限制类项 目,禁止新建。 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 资禁止类事项。 |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 各类开发活动 | 100003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 制 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 制 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
| 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 动 | 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 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 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 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 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金融”“金融租赁 ”“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 融资担保 ”“典当”“征信”“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与金融 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 动 | 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 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小额贷款”“资产管理”“ 网贷”“ 网络借贷 ”“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 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 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 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 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 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 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 |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 活动 | 100005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 中的有关禁止类措 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 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 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 活动 | 100005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 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 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 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 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 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 息;( 四)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 固定电 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 介融资项 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 自行 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理财产品、券商资 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 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 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 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 、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 目的真实性、收益前 景, 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 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 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 或借款人;(十一)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 、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 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 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 行网络交易。 |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市场监管总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6 |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 务 | 100006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 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 目、公众账号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 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 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 播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 活动。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二、 许可准入类 | |||||
| ( 一)农、林、牧、渔业 | |||||
| 7 |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 定植物种植、繁育、调运或种 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 和进出 口 | 20100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 口许可,林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天然种质资源、林草种质资源采集、 采伐审批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 作物、林草、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 批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国家管制、种植企业指定及种 植计划管理 从国外引进农业、林草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 和隔离试种审批 农业、林草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 证书核发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 可(云南)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 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 和进 口 | 201002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进 口审批 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加 工经营 | 20100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 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草局 | 采集、 出售、收购、加 工省级重点珍稀林木审 批( 内蒙古、浙江)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 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 201004 | 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蚕种或者其他遗传材料 生产经营许可 水产苗种(含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 口审批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渔业养 殖、捕捞业务 | 201005 | 渔业捕捞及远洋渔业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
| 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 疗、进出境检疫处理等业务 | 201006 | 动物诊疗许可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饲 养、屠宰和经营 | 201007 | 设立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 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屠宰、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的检疫合格证核发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牛、羊等禽畜定点屠宰 厂(场)设立审批(浙 江、福建、贵州、青海 、宁夏、新疆等) | 
| 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乳 运输、收购 | 201008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运证明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
| 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超规模流转 土地经营权 | 20100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林地经营权审 批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 ( 二)采矿业 | |||||
| 16 |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 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 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202001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铀矿资源开采审批 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矿山、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石油天然气、煤层 气对外合作项 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 |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家矿山安监局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三)制造业 | |||||
| 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食 品生产经营和进出 口 | 203001 |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审批;进 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适用标准指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食品 添加剂生产许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 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或首次进 口的保健食品 (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注册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审批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 案、获得许可或通过审 批(全国各省份) | 
| 18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 | 203002 | 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 积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 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 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 、雪茄烟审批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 产企业)许可 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 卷烟牌号审批 |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印 刷复制业务 | 203003 | 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制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 驶证资格限制 印制银行票据、清算凭证资格限制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审批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准印审批 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认定 |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保密局 | |
| 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 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203004 | 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许可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 退役等活动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公安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 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203004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制造许可证核发;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 许可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 |
| 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 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20300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港 口建设项目除外)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许可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 可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 设审批 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 出 口单位审批、进出 口审批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 目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许可;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 |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 商务部 国家药监局 应急管理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 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20300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进出 口环境管理 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 |
| 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 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 及爆破作业 | 20300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进出 口、运输、销售和 购买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经营、道路运输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 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公安部 | |
| 2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 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 口 | 203007 | 化妆品生产许可;特殊化妆品、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 新原料注册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生产许可;风险程 度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的 生产、销售或进出 口 | 203008 |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等法律规定生物制品销售、进 口前批签发;微生物、人 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卫 生检疫审批 药品生产许可;疫苗委托生产审批;新建、改建或者扩 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审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进出 口许可 中药保护品种审批; 中药保护品种向国外申请注册审批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 |
| 25 |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兽 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 、生产、经营和进出 口 | 203009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 企业指定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兽医微生物菌、毒种进出 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25 |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兽 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 、生产、经营和进出 口 | 203009 | 国内防疫急需(兽用)疫苗限制或者禁止出 口 进 口兽药注册和特殊用途兽药进 口审批 新兽药研制、注册审批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
| 2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 肥料的生产、经营、进 口 | 203010 | 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 外)许可 肥料登记 |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 |
| 27 |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 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其他公 共安全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购买和运输及特定国 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的投资建 设 | 203011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制造、配售、配置及 制造、配售年度限额许可;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 药运输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 格认定 特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固定投资项目核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资格认定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 口、运输许可 | 公安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家人防办 公安部 公安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2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航 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和 使用相关业务以及民用航天发 射相关业务 | 203012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民用航空器出 口适航审批;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 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 民用 航空器特许飞行审批 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审批 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设计审批/认可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审批/认可 进 口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认可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批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审批 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适航审批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油料检测单位审批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 |
| 2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铁 路运输设备生产、维修、进 口 业务 | 203013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 口许可 | 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3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 | 203014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31 | 未获得许可或强制性认证,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 品等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 20301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审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 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4类27种) ;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 标识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 |
| 3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 口 和经营 | 203016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 射设备进关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3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 码的检测评估和进出 口 | 203017 | 商用密码进出 口许可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商务部 国家密码局 国家密码局 | |
| 3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制造计量器 具或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和技术 业务工作 | 203018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3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报废机 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 203019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商务部 | |
| ( 四)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3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 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 204001 | 电力业务、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河 北、 山西、 内蒙古、辽 宁、吉林、黑龙江、江 苏、 山东、陕西、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 等)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许可(上海、江苏 、福建、河南、湖南、 广东、宁夏等) | 
| ( 五)建筑业 | |||||
| 37 |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 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 项 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 设 | 205001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 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 审查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涉密军事设施建设 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 建、扩建、改建工程审 批(河北、江苏、浙江 、福建、江西、广东、 四川、宁夏)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37 |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 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 项 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 设 | 205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的除外) 一般建设项 目、海洋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 外)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林草局 中国气象局 农业农村部 |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核准(上海)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
| 38 |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经营资 格,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 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相应的 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 口(含 过境) | 206001 | 对部分进出 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 年度进 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 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目 录) 对部分进出 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目前适用商品详见 本年度进 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 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目录) 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 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 目前适 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烟草、原油、成品 油、煤炭、钨、锑、 白银和进 口小麦、玉米、大米、棉 花、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 对部分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实行管理( 目前适用商品 包括铜精矿、锡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 白银 等) 对输港澳活畜禽实行经营资格管理( 目前适用商品详见 本年度出 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进 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商务部 商务部 商务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3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进出 口 运输、特定货物仓储、流通贸 易等服务 | 206002 |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资质许可 设立免税场所审批;免税商店经营许可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出境特 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 位注册登记 |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
| 4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限 制商品、技术的进出 口 | 206003 | 限制进出 口技术进出 口许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 列入限制进出 口 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 口审批 核物项及相关技术出 口审批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 口审批 军品出 口许可 | 商务部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国防科工局 | |
| 4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粮 油经营业务 | 206004 |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承储地方储备粮油资格 认定(全国各省份)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拍卖、 直销业务 | 206005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商务部 商务部 | |
| 4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药 品、 医疗器械经营 | 206006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零售企业许可;科研和教 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 口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 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许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 售业务审批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审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4 |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 从事烟酒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 售、经营和进出 口 | 206007 | 烟叶收购专营及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烟草专卖 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品 运输许可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企业审批 烟草专卖品进出 口专营;烟草类货物进出 口统一授权经 营 烟草专用机械购进、 出售、转让审批 |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烟草局 | |
| (七)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 4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 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 及相关业务 | 207001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 质审批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项 目立项审批 |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客货道 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 20700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 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 市公共交通线路确定 (各有关地区) | 
| 4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旅 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 | 207003 | 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 (含临时运营许可证) 的核发(河北、河南) | 
| 4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 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207004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 审批;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许可及国际班 轮运输许可;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 拖航许可;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内地与港 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在港 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的港 口岸线(含深水 岸线或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国家移民局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 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207004 | 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港 口经营许可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许可;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 |
| 4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 场建设、 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 助活动 | 207005 | 规定权限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审批; 民用机场 使用许可;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 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 证核发;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许可 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审批(微型无人驾驶航 空器除外)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 |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4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 场建设、 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 助活动 | 207005 |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 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用航空产品维修单位许可 飞行训练中心、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民用航空维修 培训机构、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 、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国内经营主体投资民航重要领域股比及关联投资限制 |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航局 | |
| 5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保税货 物仓储物流业务 | 207006 | 保税仓库、 出 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
| 5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邮政等 相关业务 | 207007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仿印邮票图案审批 纪念邮票图案审查、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 殊服务业务、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 52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旅馆住 宿业务 | 20800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部 | |
| (九)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5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 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 | 209001 | 无线电频率(含卫星无线电频率、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 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 (含呼号)核发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审 批;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及呼号指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民航局 国家铁路局 | |
| 54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 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 用通信资源 | 209002 |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根节 点)及其运行机构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含工业 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 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 务机构)设立审批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4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 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 用通信资源 | 209002 |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55 |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 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 209003 |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 、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 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 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5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子认 证服务和涉密信息系统处理相 关业务 | 209004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密码局 国家密码局 国家保密局 | |
| ( 十)金融业 | |||||
| 57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 构 | 210001 | 金融控股公司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 、解散审批 |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7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 构 | 210001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 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 围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 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 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 ”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 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 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 工程验收 |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级人民政府 公安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 融业务 | 210002 |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 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 批;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注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册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承销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机 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 件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 权投资审批 ★开展存托业务资格核准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 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特定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 费率许可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 用互助业务试点许可 ( 山东)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或 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 ( 山东)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 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 记服务业务许可( 山 东)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 融业务 | 210002 |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 出 口信用保险 相关业务审批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公募基金服务机构、公募基金注册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核准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 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购付汇核准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及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 目 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5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 融业务 | 210002 | 外币现钞提取、 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 | |
| 59 | 未经指定,不得从事人民币印 制、技术设备材料相关业务 | 210003 | 人民币印制企业指定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刷人民币所特 有的防伪材料、 防伪技术、 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企业 指定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 |
| ( 十一)房地产业 | |||||
| 6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房地产 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 | 21100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6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法律服 务或特定咨询、调查、知识产 权服务 | 212001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 设立登记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公证机构设 立审批;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 注销登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6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 介、劳务派遣、保安服务等业 务 | 21200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内地输港澳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核准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 澳门中联办 香港中联办 公安部 | |
| 63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 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 | 212003 | 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 资格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6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 告或设置特定广告设施 | 212004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医疗(含中医)、 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审 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65 |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境内举办 特定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212005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仅包括首次举办冠 名“ 中国” 、“ 中华” 、“全国” 、“ 国家”等字样的 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 术展览会) | 商务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6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人 类遗传资源相关业务 | 213001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 料出境审批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6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 微生物等特定科学研究活动 | 213002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批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科技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6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城乡规 划编制业务 | 21300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自然资源部 | |
| 6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 | 21300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 |
| 7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 检测、认证业务 | 213005 |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 机构、实验室指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农业农村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7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 检测、认证业务 | 213005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 |
| 7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地 理测绘、遥感、海洋科学研究 、气象服务及相关业务 | 213006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地图审核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审批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 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 审批 |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十四)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7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 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 设项 目 | 214001 | 取水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 矿泉水鉴定(吉林) | 
| 7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 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214002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越境转移核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7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 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 经营业务 | 214003 | 猎捕、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 品审批;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采集、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甘草、 麻黄草收购审批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产品)进出 口审批(包括但不限 于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 源)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 出售、购买、利用省级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 制品审批(天津、河北 、 山西、 内蒙古、辽宁 、浙江、江西、 山东、 河南、湖北、湖南、甘 肃、宁夏、新疆等) 采集、 出售、收购、 出 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审批(河北、河南、湖 南、西藏、陕西、新疆 等) 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许可(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江苏、江西、 山 东、湖北、湖南、甘肃 、西藏等) | 
| 7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海域、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开发利用 无居民海岛 | 214004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 | |
| 7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 214005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 口 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十五)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77 | 未获得许可,不得建设殡葬设 施 | 21500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民政部 |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批准 (上海、 四川、宁夏 等) | 
| 7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国家秘 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 | 215002 | 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
| ( 十六)教育 | |||||
| 79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 育机构 | 216001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和中外合作开办中 等及以下学校及幼儿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等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办学许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 学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职 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实施机构审批(重 庆) | 
| ( 十七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80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 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217001 | 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诊 所除外) 血站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0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 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217001 | 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体育总局 | |
| 8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 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 | 217002 | 公共场所、 国境 口岸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 杀菌原理生产消毒产品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疾控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2 | 未获得许可,医疗机构不得配 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 药品、 医疗器械 | 217003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注册 审批、调剂审批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三、 四类)许可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 口少量药品或少量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审批 |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 |
| ( 十八)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 8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考古发 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 218001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审批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及馆藏文物修复、 复制、拓印许可 文物销售经营许可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及标的审核 |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 |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 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 关业务 | 218002 |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含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许可;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 物制作业务许可;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 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 关业务 | 218002 |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 外国新闻机构开展合作审批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 审批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开版审批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 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 物审核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审批(含变更名称 审批)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进 口 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务院新闻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宗教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 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 关业务 | 218002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核准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85 |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 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 218003 |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指定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 支机构审批 进 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 国家电影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 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 装、使用和进 口,不得使用广 播电视专用频段 | 21800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 口许 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7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 不得从事特定广播电视、 电影 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 相关业务 | 218005 | 广播电台、 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 电视站审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 、标识、识别号审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 立审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 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 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电影片审 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广播电台、 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 口、转播境外广 播电视节目审批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 片)审批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 网络剧、 网络电影、 网 络动画片)审查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或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 电影、 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举办中外电影展、 国际电影节、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 活动审批 |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电影局 国家电影局 广电总局 国家电影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电影局 广电总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88 |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彩票 | 218006 |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 财政部 民政部 体育总局 | |
| 89 | 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审核, 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 务 | 21800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 批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体育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 90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农业、水利项 目 | 221001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境)河流、跨省( 区、市)水资 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 上的水库项 目 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能源项 目 | 221002 | 水电站:在跨界(境)河流、跨省( 区、市)河流上建 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 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 目 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 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 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 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 燃煤热电项 目 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 设规划内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 区、市)输电的±500千伏 及以上直流项 目,涉及跨境、跨省( 区、市)输电的500 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 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 区、市)输 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 1000千伏交流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 核准,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 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能源项 目 | 221002 |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 炭开发项 目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 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 目 和一般煤炭开发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 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 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 目、年 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 套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 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 项 目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 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 国务院备案。其余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 区、 市)干线管网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 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 区、 市)干线管网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 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 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 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省级政府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9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交通运输项 目 | 221003 |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 目,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 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 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 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 余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 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 目 由省级 政府核准,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 项 目,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 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 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 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 上通航段) 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 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 规划。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不含液化天然气进 口)泊位: 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 准。 内河航运:跨省( 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 航电枢纽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 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 目 由国务院、 中央军委核准,新 建通用机场项 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 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9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信息产业项 目 | 221004 | 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 以及其他涉及信 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 目,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 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9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原材料项 目 | 221005 |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 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 酸酯(MDI)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 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 烯、对二 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项 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 :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 甲苯(PX)项 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 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 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 目、稀土深加工项 目 由省级政府 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95 |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投资建 设特定机械制造项 目 | 221006 | 汽车: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 目录 (2016年本)》 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 目、新 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 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 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9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轻工项 目 | 221007 |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 目 由国务院行 业管理部门核准。 | 国家烟草局 | |
| 97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高新技术项 目 | 221008 |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 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 民用卫星制造、 民用遥感卫星 地面站建设项 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 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98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城建项 目 | 221009 | 城市轨道交通项 目(不含低运量轨道交通): 由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 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低运量轨道交通项 目 由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 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 的项 目 由 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 目: 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9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 定社会事业项 目 | 221010 |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 目 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 目 由省级 政府核准。 旅游: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 资源保护项 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 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 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 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 10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 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1 |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新闻、 出版、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 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 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 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 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 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从事医疗器 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 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宗教局 国家网信办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10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 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1 | 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 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 质。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 账号、即时通信工具、 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 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 关资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 、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 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 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 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 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 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10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 中介和商务服务 | 222002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 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 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 许可证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 |
| 10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 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 服务 | 222003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 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 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 可证》。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 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 核批准。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 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实施,进 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 行内容审查。 | 广电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文化和旅游部 | 
| 项 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 10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 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 服务 | 222003 |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 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 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 |
| 10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 游戏服务 | 222004 | 未经审批, 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104 |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 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 | 222005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 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 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 ( 二十一 )其他 | |||||
| 105 | 未获得许可,不得实施援外项 目 | 299001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商务部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
| 106 | 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 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 注 :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说 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明确 设立、且与经营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 汇总列出, 以便经营主体参考。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一)农、林、牧、渔业 | |||
| 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 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农村部 |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堆放固体废弃物及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 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 的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 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等;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 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 5 |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 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国家林草局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7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 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8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物产品运出疫区。 |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农村部 | 
| 9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家林草局 | 
| 10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农业农村部 | 
| 11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 中草 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 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 中的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 12 |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 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 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 《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13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 14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5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 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 16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国家林草局 | 
| 17 | 禁止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0〕13号)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 18 |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安徽、 四川、宁夏)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 / | 
| 19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宁夏) |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 / | 
| (二)制造业 | |||
| 2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 2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农业农村部 | 
| 22 |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24 |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公安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25 |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 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 26 |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 化工产能。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 
| 27 |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 
| 28 | 在指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 / | 
| (三)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29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 30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 
| 31 |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发〔2023〕2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32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 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因生 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 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 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 33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 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河北、吉林、江苏、广东、陕西、新疆)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 
| ( 四)建筑业 | |||
| 34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 貌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35 |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36 |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 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37 |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38 |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军事国防项 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 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 见》 | 自然资源部 | 
| 39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 
| 40 |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 | 
| (五)批发和零售业 | |||
| 41 | 列入《禁止进 口货物目录》《禁止出 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 止进口或出 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 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 | 商务部 | 
| 42 |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 | 商务部 | 
| 43 | 《中国禁止进 口限制进 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 口技术,禁止进 口;《中 国禁止出 口限制出 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 口技术,禁止出 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 口管理条例》 | 商务部 | 
| 44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 
| (六)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 45 |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交通运输部 | 
| 46 |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 47 |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中国民航局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48 |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 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国家邮政局 | 
| (七)金融业 | |||
| 49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非 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金融监管总局 | 
| 50 | 禁止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 51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 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 务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52 |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 目的的猎捕、交易、 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 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安全的决定》 | 国家林草局 | 
| 53 | 禁止以食用为 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九)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54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 警报音响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家人防办 | 
| 55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 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 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 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 | 
| 56 |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 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国证监会 | 
| 57 |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 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 58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 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 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59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 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 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 活动。数据处理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 60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 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 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 61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 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 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 6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 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 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63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中国气象局 | 
| 64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65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 66 |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散布地震预 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应急管理部 | 
| 67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 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十一)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68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69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 
| 70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 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7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生态环境部 | 
| 72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7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74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75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 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 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 
| 76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 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 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 
| 77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78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79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80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81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82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 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 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83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 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84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 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 口。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 85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86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 87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 88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 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89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 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 90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 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91 |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92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 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93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94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 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 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 95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号)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 
| 96 |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97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98 |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家林草局 | 
| 99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 动。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 100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01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102 |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广电总局 | 
| 103 |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 104 |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 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 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 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 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 密和使用效能。禁止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 等危害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 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 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国家人防办 | 
| 105 |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 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国家人防办 | 
| 106 |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107 |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家人防办 | 
| 108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 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09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 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全面禁止进 口 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 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生态环境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10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 
| 111 |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号) | 交通运输部 | 
| 112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 他检疫物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113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 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 114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 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部 | 
| 115 | 禁止出 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 | 国家林草局 | 
| 116 |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 国务院有关严格管制规定 | 国家林草局 | 
| 117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18 |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 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 国家林草局 | 
| 119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 120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121 | 禁止生产、销售、进 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 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122 | 禁止生产、进 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 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 123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 的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124 | 禁止违规开发冰川。(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 / | 
| 125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海、广 东)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2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天津、广东、海南、宁夏) |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 例》 | / | 
| 127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 
| 128 |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 | 
| 129 |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江苏、湖南、 四川)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 《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 / | 
| 130 |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江苏、湖北、西藏) |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 | 
| (十二)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131 | 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收留抚养孤 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 132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 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 | 民政部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十三)教育 | |||
| 133 |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 流项 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教育部 | 
| 134 |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 利性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135 |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 学校。其他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 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 
| 136 |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 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137 |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138 | 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 
| 139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 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 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对面向普通 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40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 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民政部 | 
| 141 | 禁止幼儿园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 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 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 
| 142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8〕80号) | 教育部 | 
|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143 |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十五)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 144 | 严禁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属于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 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档案局 | 
| 145 |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档案局 | 
| 146 | 禁止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家文物局 | 
| 147 | 除国家另有规定,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禁止国家禁止出境的文 物转让、 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禁止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 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禁止其 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家文物局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 148 |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 卖企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 出租、 出售或者抵押、质 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家文物局 | 
| 149 | 禁止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禁止文物拍 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家文物局 | 
| 150 |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彩票管理条例》 | 公安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151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 出版社、广播电台(站) 、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 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 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 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 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 〔2005〕10号) |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文物局 | 
| 152 | 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 教造像。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家宗教局 | 
| 153 | 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安徽 、宁夏) | 《安徽省旅游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 / | 
| 已是首条 | 
| 下一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