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策依据。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二是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三是检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规范检查工作底稿记录,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四是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陈述材料、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五是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是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对检查报告复核后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七是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八是执行阶段责任。被检查对象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九是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对象落实处理、处罚决定。十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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