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楚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断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主体
全州所有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审查办法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9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自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9月1日起,由政策文件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与有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可设置过渡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制度保障
各县市各部门要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全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发改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商务局、州工商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要求稳妥推进。
政策制定机关每季度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有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省有关文件出台后,由州发改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商务局、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1.楚雄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楚雄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7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州的有效落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楚雄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各部门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各县市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市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发改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卫计委、州国资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文体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24个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州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州发改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行接替。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岗位接任者自行接替。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成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次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楚雄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马国雄 州发改委主任
副召集人:尹 毅 州发改委副主任
起国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李银 州商务局副局长
余琼芬 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 瑛 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工会主席
成 员:鲁维生 州工信委副主任
罗向阳 州教育局副局长
杨朝俊 州科技局副局长
陈涛 州民政局副局长
赵江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国伟 州环保局副局长
余志宏 州住建局副局长
张兴荣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志达 州农业局副局长
杨宝生 州文体局副局长
王如发 州卫计委副主任
丁似莲 州国资委调研员
孙思国 州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王廷飞 州地税局副局长
陈春富 州质监局副局长
施 慧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尹学华 楚雄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王远昆 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上官志毅州水务局建设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