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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7〕69号)

日期:2023年11月06日   作者: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作用,助力脱贫攻坚,更好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三个定位”,加快推进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护和保障能力,为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用途管制、生态优先。强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升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建立分类保护、集聚开发、综合整治和联动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设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存线、生态线和保障线,发挥国土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空间载体作用,筑牢国土生态安全防线,推动绿色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市场配置。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对环境质量、人居生态、自然生态、水资源和耕地资源实施更为有效的管护,建立健全市场配置和利益调节机制,提升国土资源开发质量。

——坚持依法规范、标本兼治。健全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保障发展、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监督监察,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规范国土资源开发秩序,强化国土资源全流程监管,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规划管控。全面梳理全省地理国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主体功能区战略为指导,按照《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要求,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编制全省国土规划纲要,强化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等各类活动的指导和管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前期论证,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

(二)严格耕地保护。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到2020年,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341万亩。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建设用地指标投放重点,确保“五网”“四个一百”和易地扶贫搬迁、特色小镇建设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的用地全过程服务机制,加强项目用地的政策咨询、告知、协调、督办等工作。降低工业用地成本,落实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等政策,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征地补偿,因地制宜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征地前必须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之前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州、市、县、区,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认真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执行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上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做好大理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借鉴意义的改革成果。

(五)规范土地供应。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及产业和供地政策,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净地”出让制度。严禁违规下放土地供应权限。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做好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因城施策,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实行“供地率预警”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供地率挂钩制度,减少闲置土地面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合理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政府债券规模,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

(六)加强矿政管理。编制实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将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勘查)区,构建绿色开发格局。修订《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落实生态优先要求,制定矿业权设立的负面清单,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新设矿业权。健全完善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的具体办法,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矿业权出让,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新设矿业权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有偿出让,严禁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

(七)妥善处置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推进矿业权退出保护区工作,确保保护区内不再新设矿业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现有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和系统分析,并依法依规牵头制定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对保护区的现状进行核查和全面建档立卷,提供准确的边界范围、功能分区等基础信息。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保护区及矿业权,统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清理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依法依规制定退出方案,分类分步稳妥处置。

(八)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用好用活用足国土资源扶贫政策,充分释放政策效能。对贫困县专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用地需要。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探索通过股权、联营等方式更多地让当地群众受益。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提高土地产出率,提升耕地等别,实现地增效、乡村美、民增收。加大地质调查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在山水上做文章,发挥资源要素的优势。推进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落实拆旧复垦义务,合理保障安置用地,规范节余指标管理和流转,产生的收益专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落实第四次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部际联席会议明确的政策,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及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对深度贫困地区及乌蒙山片区所有贫困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保障等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支持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种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照耕地管理;积极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省市范围内流转。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提高隐患点治理的覆盖率。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积极做好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推动监测工作由“无责任的义务”向“有报酬的责任”转变,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任务。

(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实施,着力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接入质量,实现数据上传实时、准确、完整。强化部门衔接,加快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移交,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登记信息平台“四统一”。方便群众办事,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有效衔接,一个窗口受理,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当事人可不到现场办理。依法依规分类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为不动产权利人排忧解难,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督查机制,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效。要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历年土地督察后续整改“挂账”问题整改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加强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不得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实行公开挂牌督办,依法查处。深入推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和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矿产领域的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度。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问责力度,对执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纠正,督促整改;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绝不迁就。

(三)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能力建设。强化依法依规管理国土资源意识,坚持职权法定,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程序,规范权力运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相对集中、监管与审批分离的工作机制。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干部职工的实干担当能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单位利益关联。进一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调查研究,加强案例分析和趋势研判,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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