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食用,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武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四、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个人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非创伤性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七、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九、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十、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十一、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严防家庭自煮自食草乌、附子及误饮误食草乌、附子泡酒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武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