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 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详见办事指南。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