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 机关 |
备注 |
1 |
武市监罚[2020]27号 |
潘有珍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
1、罚款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的豆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潘有珍 |
潘有珍 |
主动履行 |
2020年4月20日 |
2020年4月26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2 |
武市监罚[2020]28号 |
宋芝英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
1、罚款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的豆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宋芝英 |
宋芝英 |
主动履行 |
2020年4月20日 |
2020年4月26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3 |
武市监罚[2020]29号 |
杨从秀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
1、罚款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的豆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杨从秀 |
杨从秀 |
主动履行 |
2020年4月20日 |
2020年4月26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4 |
武市监罚[2020]30号 |
吴建芬豆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
1、罚款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的豆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吴建芬 |
吴建芬 |
主动履行 |
2020年4月20日 |
2020年4月26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5 |
武市监罚[2020]33号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用氧气案 |
1、罚款 |
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用氧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卫生院 |
乔海珍 |
主动履行 |
2020年2月21日 |
2020年2月25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 |
6 |
武市监罚[2020]34号 |
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用氧气案 |
1、罚款 |
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用氧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钱智华 |
主动履行 |
2020年2月25日 |
2020年2月28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 |
7 |
武市监罚[2020]35号 |
武定县田心吴记百贸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武定县田心吴记百贸超市 |
吴建理 |
主动履行 |
2020年4月22日 |
2020年4月25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8 |
武市监罚[2020]56号 |
云南跃达酒业有限公司无照生产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案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无照生产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云南跃达酒业有限公司 |
张绍富 |
主动履行 |
2020年6月23日 |
2020年6月26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9 |
武市监罚[2020]57号 |
武定县白路镇大梁子小学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1、罚款 |
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武定县白路镇大梁子小学 |
杨中用 |
主动履行 |
2020年6月23日 |
2020年6月27日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