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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县城复兴街和县图书馆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的批复

日期:2023年08月14日   作者:武忠宏   来源:县发改局    点击:[]

                                                                         武发改价格﹝2023﹞26号


武定县兴武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武定县兴武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将复兴街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城乡投函﹝2023﹞13号)和武定县兴武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将图书馆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城乡投函﹝2023﹞14号)收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将县图书馆和县城复兴街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图书馆和县城复兴街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含大三轮摩托车、拖拉机):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每车收费2元,每车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部分的,按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15元。

(三)两轮摩托车、助力车等停放在指定位置,不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减免优惠措施

(一)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部分的才能按标准计时收取。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二)车辆停放服务所得收益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由于停车设施故障造成的延误,应适当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省、州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此复。


 

 

                                                  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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