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涉及武定县狮山镇羊旧村民委员会羊旧关村民小组,椅子甸村民委员会堂梨树第二村民小组,矣波村民委员会小矣波第一村民小组、小矣波第二村民小组,铺西村民委员会白沙第一村民小组;高桥镇西菊拉村民委员会格章拉第一村民小组;环州乡环州村民委员会小荒田村民小组;白路镇白路村民委员会朝阳村民小组,毕家村民委员会上枳旧上村村民小组,营盘村民委员会麦冲村民小组、岩头村民小组、新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合计2.3553公顷,农用地2.3553公顷(耕地0.1570公顷,其中旱地0.1570公顷、园地0.3345、林地1.7539公顷、草地0.0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武定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1.《武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樊虹利 0878-6034918
地址: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