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武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棚改居民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目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和谐发展为目的,抢抓机遇,用活、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政策,进一步改善旧城区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将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民生工程、安居工程和发展工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武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原则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全程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进行。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武定县城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由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武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范围
武定县人民政府将分区域适时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征收范围及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武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在《武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公告》公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的不属补偿范围,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
(五)土地整治和作物种植;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人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武定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征收人自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及附属物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安置。
(三)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及附属物,经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确认,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安置。
(四)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国土部门认定非法占地的房屋及附属物均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如该房屋及附属物符合城市规划则认定为合法建筑,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合法建筑按评估结果确定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安置。如该房屋及附属物违反城市规划则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争议人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后依法享受征收补偿金。
(七)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即:抵押权人对征收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的,如经抵押权人同意,可直接获得征收补偿款,也可以通过提前还款或提存征收补偿金的方式获得征收补偿款。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独立进行评估。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向征收人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五)征收人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六)被征收人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进行说明,存在错误的予以修正。
(七)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将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
(八)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结果后,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内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九)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
为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性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所有被征收房屋全部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①货币补偿•自主安置、②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③货币补偿•政府团购商品房三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是指:征收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主解决安置问题。征收补偿款=房屋价值评估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政策性补贴+高龄补贴+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高龄补贴、政策性补贴、签约奖励计算方法详见第八、九、十条。(计算公式详见表一)
(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是指:征收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以此解决安置问题。征收补偿款=房屋价值评估值+购房补贴+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高龄补贴+签约奖励+政策性补贴。(计算公式详见表二)
1.购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①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凭《商品房购销合同》,县人民政府给予3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2万元)。
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凭《商品房购销合同》,县人民政府给予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1万元)。
③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签约奖励、政策性补贴计算方法详见第八、九、十条。
3、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于县人民政府发布《武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公告》(2017年1月8日)后购买商品房,均可享受该政策,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补贴及奖励政策。
(三)货币补偿•政府团购商品房是指:征收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以此解决安置问题。征收补偿款=房屋价值评估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政策性补贴+签约奖励。(计算公式详见表三)
1.团购商品房价格:一类住房最高价低于3700元/㎡,二类住房最高价低于3500元/㎡,一类商铺最高价低于2万元/㎡、二类商铺最高价低于1.5万元/㎡、三类商铺最高价低于1.2万元/㎡。四类商铺最高价低于8000元/㎡。
2.团购商品房政府补贴政策:
①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的,县人民政府按预购商品房面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300元/㎡,商铺2000元/㎡。
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的,县人民政府按预购商品房面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200元/㎡,商铺1500元/㎡。
③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3.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费、特殊人群生活补助、签约奖励、政策性补贴计算方法详见第八、九、十条。
八、搬迁过渡期限、方式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限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搬迁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搬迁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由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
(二)搬迁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
1.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及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按拆迁面积计算10元/㎡/月(不低于18000元)。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按拆迁面积计算5元/㎡/月(不低于900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政府团购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住房10元/㎡/月(不低于18000元);一类商铺150元/月/㎡;二类商铺120元/月/㎡;三类商铺80元/月/㎡;四类商铺40元/月/㎡;营业性用房40元/月/㎡。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住房5元/元/月/㎡(不低于9000元)、一类商铺120元/月/㎡、二类商铺80元/月/㎡、三类商铺40元/月/㎡、四类商铺20元/月/㎡、营业性用房20元/月/㎡。
3.商铺及经营性用房是指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经营1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房屋。由国土、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狮山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商铺及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
4.一类商铺包括:中新街(县车站交叉路口以北至中沟路以南)、狮山大道一层临街商铺;二类商铺包括:狮山路、近城小学大门至中新街一层临街商铺;三类商铺包括:武康路北段、环城南路、复兴街、文化路、文庙街、中新街中沟路以西的一层临街商铺;四类商铺包括:老北街、中马街、小箭道、坡头堆、中沟路南段(体育场至县教育局)一层临街商铺。
5.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政策。
(三)搬家费标准为: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搬家费标准为35元/㎡(每户不低于3500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搬家费标准为20元/㎡(每户不低于2000元);
3.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搬家费标准为15元/㎡(每户不低于1500元)。
九、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房屋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用于新购房屋,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满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住房公积金还贷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时间在近一年度发生的,在有效期限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住房的总额。
2.被征收人因租赁住房需要,满足提取公积金条件的,提供相关材料,可按12000元的上限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被征收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配偶方账户余额)。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②租住商品住房,提供由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12个月),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将此次棚改征收范围内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在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双方可以用本人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抵扣贷款余额,但必须在房屋征收拆除前结清贷款余额。
4.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涉及的公积金业务开通“绿色通道”,专设窗口办理,简化审批流程,限时办结。
(三)公租房政策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可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优先给予分配公租房。
(四)特殊人群的补助政策
1.被征收人中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战因公致残军人家属和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因公致残人员(三级)家属,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户的特殊生活补助。
2.被征收人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6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和持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户的生活补助。
被征收人同时存在以上情况的,按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五)棚改高龄补助
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予棚改高龄补助,补助标准为: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人补助300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补助5000元。
(六)政策性补贴标准
每户给予物业服务费补贴3600元、水表拆装费1500元、电表拆装费(单项电1500元、三项电3000元)、固定电话拆装费150元、数字光纤拆装费200元、广电网络拆装费200元/户。
十、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宗地房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每户给予3万元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在50㎡(含50㎡)以上至100㎡以下的,每户给予5万元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上的,每户给予5万元签约奖励外,100㎡以上的建筑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单元房每户给予5万元的签约奖。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宗地房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每户给予1万元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在50㎡(含50㎡)至100㎡以下的,每户给予2万元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上的,每户给予2万元签约奖励,100㎡以上建筑部分,再按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单元房每户给予2万元的签约奖。
3.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4.被征收房屋按建设属性分为宗地房和单元房(含走廊式住房)两类,(1)宗地房包括:①取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后自行建盖的房屋;②依法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取得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边界与用地边界相对应,且宗地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均为同一产权人的房屋。(2)单元房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统一建盖,分户出让到个人,房屋边界与用地边界不相对应的房屋。
1.住宅用房指用途为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商业经营用房指用途为商业经营的房屋,住宿经营用房是指用途为住宿经营的房屋,其他用房指住宅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住宿经营用房以外的房屋。
4.被征收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缴费凭证作为腾空房屋交验依据。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内的水、电、网络线路、电信通信等设施。
6.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载明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取消所有的补助、补贴和奖励。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全部补偿费。被征收人移交房屋时,须保证被征收房屋结构原貌完整,不得擅自拆除已评估作价补偿的附属设施(门、窗、楼梯扶手、太阳能、防盗笼等),否则征收人在支付补偿费、奖金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