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雷刚厂第一村民小组、雷刚厂第二村民小组、雷刚厂第三村民小组、雷刚厂第四村民小组、雷刚厂第五村民小组、雷刚厂第六村民小组、雷刚厂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7049公顷,农用地1.7049公顷(林地1.7049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占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际到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19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狮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 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地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上利普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听证申请书(样例)
3.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联系人及电话:赵兴祥 0878—6034918
地 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