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现依法予以通告。矿业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武定县拟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名单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