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公告
武定县矿山企业:
按照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将保证金退还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退还范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已完成矿山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
二、退还办法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保证金票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身份证明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退还手续。
2、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已完成矿山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携带治理恢复验收文件等材料、保证金票据、身份证明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退还手续。
三、退还原则
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未完成矿山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财政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退还时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已完成矿山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于2019年10月3日以前完成退还手续。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申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工作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请于10月3日前到我局办理退还手续,超过期限不再受理。
2、采矿许可证过期(废止)已完成矿山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请于10月5日前提交验收文件等材料,超过期限按自动放弃处理。
特此公告。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