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校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协商租金收取和分配管理。
二、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敃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三、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当地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
四、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并报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多余房源由政府进行分配。
五、配租后应按一户一档、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户、房屋档案,并把名册、住户档案等资料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