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武定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武定县域内农民工维权电话的通告

日期:2023年11月08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为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负责”的原则,现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878-8711986  县交通运输局:0878-8720315

县水务局:0878-6034678  县发展改革局:0878-8712350

县自然资源局:0878-6034910  县教育体育局:0878-8714135

县卫生健康局:0878-8711104  县乡村振兴局:0878-8711618

县工信商务科学技术局:0878-8711869  县总工会:0878-8712551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878-8878399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0878-8711135

狮山镇:0878-8712155 猫街镇:0878-8860066

高桥镇:0878-8830088 白路镇:0878-8831000

环州乡:0878-8866000 东坡乡:0878-8865000

田心乡:0878-8864000 万德镇:0878-8862000

己衣镇:0878-8863006 发窝乡:0878-8861071

插甸镇:0878-8833108

一、维权范围

用工地在武定辖区内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工程款拖欠、合同结算纠纷、材料款、房租、水电费、机械租赁费、运费、借贷款项、生活消费用品(含食宿)及私人间的债务、劳务费纠纷等不在接访范围。

二、维权途径及注意事项

(一)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二)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社区(村居委会)或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特定条件的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三)劳动者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工资,不得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

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投诉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住所(项目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且需附身份证及可证明拖欠工资事实的有关证据复印件。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反映情况。

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武定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以内和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农民工应当与依法成立的公司、分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等。

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以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使用的《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其中一种期限,不需重复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合同起始时间,不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在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明确支付时间、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每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实结算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劳动合同由农民工本人签订,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文本经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自保管一份。

七、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上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