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高龄补助(包括80至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下同),是州委、州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全州高龄老人实施关怀,保障广大高龄老人共享积极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2009年8月,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9〕25号),决定建立全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助制度,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发放100周岁以上寿星老人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的通知》(州民字〔2009〕47号),明确了高龄补助申请、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流程。到目前,我州高龄补助发放总体情况较好,但由于工作量大,以及受居住分散、搬迁、流动等因素影响,高龄补助信息核对和年检审核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高龄补助发放工作,确保高龄补助实现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高龄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州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楚政通〔2012〕63号)要求,我州现行高龄补助发放标准为:年满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补助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助300元。
二、申报审核
高龄补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存折(银行卡)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楚雄州高龄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并将申请资料、申请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等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局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对高龄补助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将季度审核登记表、季度发放汇总表报县(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县(市)民政局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各乡镇代发银行账户,由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补助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补助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补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县(市)民政局会同同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承担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户籍在县域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乡镇的村(社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补助,由迁入乡镇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跨县域迁出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迁出地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县市民政局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逐户逐人核查到位。每月统计、季度核查高龄补助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少数民族地区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户籍迁出的高龄补助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发放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补助的情况发生。
一要建立月报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补助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补助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县(市)民政局。每个季度最后一月,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审核后形成季度变动汇总表、情况报告报县(市)民政局。新增高龄补助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二是建立年审报告制度。每年10-11月,各乡镇、村(社区)对高龄补助工作进行年审。采取村(社区)、组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补助存折(银行卡)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补助老人报到。年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台账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并形成年审报告报县(市)民政局。
三是建立抽查制度。每年12月,州、县(市)民政局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逐级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县(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四、资金发放
(一)高龄补助实行季度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补助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超过申请年龄经县(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最多补发3个月津贴。已领取高龄补助的老年人,达到晋升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高龄补助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助对象监护人。
(二)实现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且信息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补发其高龄补助。
高龄补助享受对象死亡、户籍迁移,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虚报申领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补助。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补助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补助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资金。
五、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补助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补助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组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发放对象变动情况。村(社区)负责高龄补助政策的讲解宣传、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县(市)民政局是高龄补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补助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补助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管理
(一)州、县市民政局在开展高龄补助发放工作进度管理中,发现从事高龄补助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要求追回所涉及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提请纪律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是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龄补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二是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三是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移情况,造成享受对象超期享受高龄补助达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四是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高龄补助错发、漏发、重发、超发的;五是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造成资金严重流失的;六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补助资金的;七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助的。
(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一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补助的;二是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移县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补助的;三是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