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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4年) 第1号

日期:2024年01月26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王深林等3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深林,男,武定春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碎工。2023年11月30日上午,王深林在破碎车间上班,8:10左右,王森林从地上抱起回收的塑料水管往破碎机输送带加料的时候,不慎被一条较长的塑料水管绊倒,后脑部着地导致头部受伤,和他一起上班的工友见状,急忙背起他找到另外一名工友,请这位工友开车将他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比较严重,医生建议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12月5日由救护车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伤情好转后又转回武定县人民医院观察治疗,12月21日,王深林伤情稳定后出院回家休养。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多发性大脑挫裂伤;3.创伤性脑内血肿;4.创伤性硬膜下出血;5.脑水肿。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杨建海,男,武定县公安局(聘用人员,猫街派出所辅警)。2023年12月13日8:30,猫街派出所民警闫俊海带领杨建海等2名辅警,在猫街镇便民服务中心门口开展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由于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杨建海不慎踩滑,面朝下摔倒在地上,致使其牙齿当场脱落,随后,杨建海自行到猫街卫生院做止血处理,医生建议他到武定县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杨建海于12月14日上午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上1右下2牙脱位;2.牙列缺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周天国,男,武定县财政局公务员。2024年1月6日10:08左右,周天国在元谋县体育馆内参加全州财政系统职工运动会的跳绳项目比赛中,不慎扭伤腰部,场外的拉拉队员见状,急忙进场把周天国扶到场外的椅子上休息,帮他按摩轻敲腰部后疼痛感有所缓解,次日下午活动结束返回武定后,于1月8日上午,因腰部疼痛加剧,由其妻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T10、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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