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李建华等6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建华,男,云南泰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搬运工。2022年9月30日17:30左右,李建华在泰址玻璃厂车间内搬运玻璃时,由于堆放玻璃的架子不稳,导致架子上放置的重达一吨多的玻璃突然倒塌下来,李建华避让不及被玻璃砸倒,同事见状后,纷纷前来将他救出,随后,公司老板开车将李建华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右侧6-9肋骨骨折;4.左侧第7肋骨骨折待排;5.右足舟骨及第一楔骨骨折可能;6.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纳云雷,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营业主管。2023年7月23日9:30左右,纳云雷和同事一起到武定县西和农贸市场邮政分公司投教点开展业务,准备走上台阶打开投教点大门的时候,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滑倒,致使其身体左侧着地受伤,随后,经网点负责人和综合部负责人同意,让其回家休息一天,次日,纳云雷因受伤部位疼痛加重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1.左侧5、6肋骨骨折;2.左侧胸腔少量积液。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施晓红,女,武定县城南民族小学教师。2023年8月16日15:30,武定县城南民族小学与近城小学女子篮球队在武定县思源学校风雨馆进行第七届园丁杯第一轮比赛,15:50左右,施晓红与对方球员争球中发生碰撞,致使其右手小拇指受伤,由于当时疼痛不明显,仍坚持打完比赛,直到园丁杯比赛结束以后,8月22日才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1.右手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2.右手小指远节伸直肌腱断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杨朝良,男,云南省武定民族中学教师。2023年8月19日20:10左右,杨朝良在武定县城南小学篮球场参加武定县第七届“园丁杯”篮球比赛,在争抢篮球的过程中不慎拉伤右脚,球队领队和本校教师及时把杨朝良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做检查,被诊断为右足跟腱断裂,急需进行手术治疗,随即转院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腱断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梁正明,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机修工。2023年9月1日22:10左右,梁正明和同事在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检修循环冷却水管时,不慎被管内突然喷出的高温水蒸气烫伤,随后,厂负责人安排专人开车将其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处二度烫伤24%。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波春,男,武定县白路小学教师。2023年8月18日19:00,李波春在武定一中体育馆参加武定县第七届“园丁杯”篮球比赛,19:32左右,在男子D组白路小学与近城小学的比赛中不慎拉伤左脚,于是下场休息,8月19日在家休养,由于受伤部位疼痛加剧,于8月20日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跟腱断裂;2.左足踝部软组织感染。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