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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年) 第4号

日期:2023年04月24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蔡添先等10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蔡添先,女,武定县己衣小学教师。2023年3月2日19:20左右,蔡添先老师带学生刘鸿宇到镇卫生院看病结束返回学校的途中不慎跌倒,致其左踝关节扭伤,随后蔡老师打电话给其丈夫顾发剑老师,顾老师赶来将其送至镇卫生院做检查,拍片后显示受伤部位已骨折,医生建议送往上级医院治疗,当晚顾老师即开车将蔡添先老师送到武定县城,3月3日上午前往武定吉慈堂正骨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建议住院做手术,经考虑,于3月4日上午转至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外、后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2.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段加伟,男,武定武星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2023年3月14日公司两台钛渣炉进行停产检修,8:10左右,厂长段加伟在生产车间检查指导检修工作时不慎踩滑,跌入正在维修的约2米深的炉膛里,造成右手受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张光权,男,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矿石运输工。2023年3月15日22:20左右,张光权在上狮子口村东方红矿段5号硐运输矿渣时,顶板一块约3-5m³的板岩层突然掉落,因无法立即停车,危急情况下张光权跳车自救,不慎造成左脚受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侧后踝骨折;2.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3.左侧下胫腓联合胫骨侧撕脱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李新琴,女,云南省武定民族中学教师。2023年3月30日下午,武定一中与民族中学在县工会篮球场进行比赛,16:30左右,李新琴在争抢篮球时意外受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右肩关节脱位;2.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侧肩袖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薛凯仁,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23年3月18日12:30许,薛凯仁等人在楚雄州警校训练场结束枪支射击训练返回公寓的途中,步行至训练场门口的下坡路段时,薛凯仁不慎跌倒,造成下唇部受伤,同行的两名同事随即陪护他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就医,3月20日,薛凯仁回到武定县城后即前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下唇部软组织挫裂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曾建福,男,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机修兼安全员。2023年4月6日下午,曾建福和同事在车间检修砖机,17:30左右,他从砖机上方顺梯子下来取工具时不慎踩滑,左胸部不慎撞在砖机上,当时以为并无大碍,随后两天,受伤部位越发疼痛,4月10日,曾建福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发现肋骨骨折,便于4月11日办理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1.左侧5、6肋肋骨骨折;2.左下肺感染。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杨智萍,女,武定县万德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助理农艺师。2023年3月22日上午,杨智萍在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篮球场进行“健身杯”篮球赛前的训练,10:00左右,杨智萍在与教练员进行一对一抢篮板训练时不慎摔倒,随后被送至武定吉慈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4月4日出院后在家休养,由于右膝关节一直疼痛,杨智萍于4月19日到武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做了检查,被诊断为:1.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2.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钱虹羽,女,武定县文化馆九级职员。2023年3月29日上午,武定县文旅局女队与县民族中学女队在县体育馆内进行篮球比赛,9:00左右,钱虹羽在抢球跳跃投球时用力过猛,不慎拉伤右小腿,导致右脚掌无法落地,小腿疼痛难忍,随即被同事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小腿肌肉拉伤并血肿形成。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张文武,男,武定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社工股工作人员。2023年3月25日上午,县民政局男子篮球队员在县人民法院篮球场进行热身训练赛,10:00左右,张文武在跳起争抢篮球落地时不慎造成右侧跟腱断裂,随后,张文武在其妻子陪护下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跟腱断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雷文荣,男,武定县狮山镇水务服务中心农业水利高级工程师。2023年2月3日上午,雷文荣从家中出门步行到菜园河,履行菜园河(木果甸村)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巡河任务,7:34分左右,雷文荣从香水庄老公路走到离香水桥150米时突然感觉胸闷气短不舒服,随即打电话给其妻,让她找辆车来接他到医院做检查,7:40分左右,雷文荣的妻弟开车来到现场,将雷文荣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终因病情急重,于8:59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反映,联系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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