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李燕强等5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燕强,男,武定县公安局,辅警。2022年8月19日10:20左右,根据工作安排,李燕强骑摩托车到中马社区核酸采样点收集民、辅警维持秩序照片、视频素材,途径环城南路与环城西路(中马社区大门)处时因路面有沙石,导致其所驾驶摩托车滑倒侧翻,致其右足、右前臂、右膝关节及右踝关节不同程度受伤,随后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右足第3、4跖骨基底部骨折;2.右足外侧楔骨撕脱性骨折;3.右前臂、右膝关节及踝关节软组织挫擦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白海凤,女,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科软水站工人。2023年1月28日11:20左右,白海凤从软水站到机房查看设备情况,行至中间楼梯时不慎滑倒致左手受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ColleS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杨云超,男,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计、粮食调控股负责人。2023年1月29日16:30左右,杨云超在插甸镇增益村委会中村进行入户粘贴农户2022年度“四卡”资料工作时不慎被村中狗咬伤左侧小腿,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到武定县狮山镇卫生院检查和注射狂犬疫苗处理。被诊断为:犬咬伤左下肢小腿后侧。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陆玉平,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工。2023年2月2日18:00左右,陆玉平和另外两名同事在公司老厂5号炉做出炉作业过程中,陆玉平不慎踩滑摔倒,左眼碰到炉眼前的防护挡板上,造成左眼烫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眼角膜烧伤;2.左眼睑烧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马光志,男,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高级工程师。2023年2月8日17:00左右,马光志在检修狮子山瞭望台用电线路过程中,由于楼梯滑落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左侧坐骨支骨折;3.左侧髋骨骨折;4.第一尾椎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9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反映,联系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