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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2年)第5号

日期:2022年08月31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保国华等15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保国华,男,云南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2022年5月24日7:10左右,保国华在锦秀山水2栋23户搭设模板施工时,不慎从3.5米高处坠落,致其右肩部受伤,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本人及家属要求,于当天转至禄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李俊龙,男,武定县发窝乡山品村委会监委主任。2022年5月26日9:20左右,李俊龙准备前往山品岔路口与发窝派出所民警同步开展交通劝导工作,由于走得太急,刚走出村委会大门口就不慎向前摔倒,10:30左右,李俊龙感到胸口疼痛,伴随胸闷咳嗽且口痰中带有血沫,当即联系发窝卫生院的救护车,将其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知春,男,武定县自来水厂安装修理工。2022年6月30日16:46左右,李知春和同事王勇在元武路与城北路交叉路口公厕旁的闸阀井(井深约4米)维修水管过程中,不幸在井内昏迷,在井上的王勇将情况电话报告给水厂领导,17:00左右,水厂副厂长杨杰、李德玺等人赶到现场后,李德玺下井救援时也不幸昏迷。王勇急忙向110、119、120及县应急局报警求援,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两人从井下救出,17:58,李知春经120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李德玺,男,武定县自来水厂安装修理工。2022年6月30日16:46左右,李知春和同事王勇在元武路与城北路交叉路口公厕旁的闸阀井(井深约4米)维修水管过程中,不幸在井内昏迷,在井上的王勇将情况电话报告给水厂领导,17:00左右,水厂副厂长杨杰、李德玺等人赶到现场后,李德玺下井救援时也不幸昏迷。王勇急忙向110、119、120及县应急局报警求援,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两人从井下救出,李德玺经120抢救后送往昆明做进一步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皮忠志,男,武定武星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炉前工。2022年6月22日13:30左右,皮忠志在生产车间钛渣炉取样时,不慎被溅出的垮料烧伤头面部,随后被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白建成,男,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2022年6月25日9:50左右,白建成从二楼返回一楼的营业部时,不慎从楼梯滚落,导致其第一腰椎压缩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双肺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段加彦,男,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副主任。2022年6月28日10:45左右,段加彦在菜园河倒桥河地段清理河边垃圾时不慎滑倒,致使其左膝盖部位受伤,他忍痛坚持工作,直到17:00左右,段加彦感觉受伤部位疼痛难忍,行走困难,才由同事将其送到武定县吉慈堂正骨医院就诊,经CT检查,其左侧髌骨骨折,随后到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黄琳清,男,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修工。2022年6月28日11:00左右,黄琳清在酸解楼维修蒸汽管道结束返回机修班途中,不慎被身上携带的维修工具绊倒,致使其右足崴伤,被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黄树军,男,四川久泰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的装移维工程项目操作工。2022年3月8日11:00左右,黄树军在狮山镇平田村委会恩禄村检修宽带障碍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致使其右脚受伤,同事将他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毕立坤,男,云南花御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管理部总监。2022年7月2日13:45左右,毕立坤在狮山镇金沙社区玫瑰种植基地F区巡查时,不慎被突然窜出的野狗咬伤左手手指,随后被送到狮山镇卫生院就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1、何光华,男,武定县高桥镇春睿砖厂员工。2022年6月23日13:30左右,何光华在砖厂窑道上砖区作业时不慎从窑车上摔落,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2、杨杰,男,武定县自来水厂支部书记。2022年7月14日13:10左右,杨杰和武定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到元武路与城北路交叉口公厕旁的闸阀井现场查勘6.30事件现场,15:15左右,查勘结束,杨杰在关闭井盖时不小心被井盖砸伤左脚拇指,随后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3、杨建伟,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采矿工。2022年7月4日13:20左右,杨建伟在对矿道排险作业过程中,不慎被顶板掉落的石块划伤右膝,随后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4、武长兴,男,云南绿博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养殖工。2021年9月20日13:10左右,武长兴在养殖场拉牛时,由于牛受到惊吓奔跑,武长兴左手拇指不慎被牛绳勒伤,随后被送往昆明骨科医院救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5、董发云,男,武定县金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2022年5月24日9:00左右,董发云在检修更换大厅的灯泡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致使其腰椎、左胸和左脚受伤,随后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就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以上拟认定结果,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4日进行公示。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301室),联系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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