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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告知书

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广大参保朋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部署,激励更多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标准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待遇,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收入水平,实现老有保障、老有所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县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0%调整提高为50%。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按照《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20〕6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照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4年1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三、补助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以2024年为例,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60%档)全年需缴费10334.4元,政府补助50%即5167.2元,个人只需负担5167.2元。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县参保的,可到县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完成缴费后提供缴费凭证材料;不在本县参保的,参保人完成缴费后及时将缴费凭证材料提交给乡镇或村(社区)经办人员。乡镇经办人员对收集的参保人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经过数据比对核查,确保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参保咨询

武定县社会保险中心: 8711846

武定县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8878396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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