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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

日期:2022年06月27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和《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安字〔202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县乡镇党委及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县、乡镇各级党委负责)

2.党委理论中心组定期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县委宣传部、县安委办、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县实施办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安委办、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考评办、县发展改革局、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县委组织部、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

8.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要主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9.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县、乡镇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0.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

11.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级安委会负责)

12.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各级安委会负责)

13.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

15.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每季度至少分析、布置、督促、检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道路交通、消防、电力、城市安全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各级安委会负责)

17.支持安委办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各级安委办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完善配套支撑保障措施,确保发挥作用。(县委编办、县安委办牵头,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8.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19.研究制订本部门年度生产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20.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21.根据“三管三必须”、“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各行业、职能交叉领域、新业态新风险的监管责任部门,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县安委办、县委编办牵头,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牵头抓实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油气管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民爆物品等领域全链条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开展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25.支持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27.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28.督促所管行业领域企业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依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9.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干管权限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县纪委县监委、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对非法探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造成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纪委县监委、各级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相应政府网站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32.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建设。(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和培训计划。(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7.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8.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大事故直接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负有主要责任的,报请有权限的事故调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调查权限政府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

39.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发生事故一律倒查上级公司责任。(各级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

41.认真落实《武定县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方案》(武安字〔2022〕6号),聚焦我县5个重点、16个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点,全面排查、分级治理,建立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项动态管理清单,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县乡镇安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认真落实《武定县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排除工作方案》(武政办发〔2021〕27号)要求,实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安全。(县安委办牵头,各级行业部门分工负责)

43.盯紧守牢矿山、危化品、工贸、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大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站、点、群(廉、公)租房、客车客船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各级安委会负责)

44.要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宾馆、酒店、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级安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46.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47.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8.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贯彻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重大产业布局要由国家主导,避免重复建设。(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碱、合成氨、硝酸铵、氯酸铵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对化工产业转移项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落后化工项目落地,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配合)

51.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52.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滇中引水工程管理机构、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县级有关资质认证部门、政府事故调查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国有驻武企业负责)

55.中央驻武企业带头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外包工程、外来队伍、外协人员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中央驻武企业负责)

56.设置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举报电话和邮箱,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纪委监委,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滇中引水工程管理机构、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的企业,分别追究转包分包企业责任,也追究承揽企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58.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支持推动提升产业工人安全素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9.督促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危险岗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1.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中央驻武企业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中央驻武企业负责)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63.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精准治理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滇中引水工程管理机构,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5.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各级安委会负责)

66.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要报送纪委监委严肃处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67.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及时点名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各级安委会负责)

68.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完善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线索,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落实关闭取缔、吊销证照,停电停供火工用品等联合执法措施,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权限负责)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69.强化精准执法,按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0.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严格专家管理、严查“红顶中介”,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1.梳理2021年以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企业和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企业名单,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2.依据州安委办公布的2021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和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企业名单,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3.创新监管执法方式,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供生产用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4.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5.实行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6.加大对关停的企业的巡查力度,防止出现明停暗产的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7.制定并落实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78.审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的跟踪审计,督促执法部门树立安全生产绝无法外之情的理念,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县审计局负责)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79.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县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尽快组建。(县委编办、县应急局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0.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81.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82.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83.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组织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提升执法队伍履职能力。(县司法局负责)

84.加强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县司法局负责)

85.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负责)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86.修订、完善《武定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负责)

87.中央驻武企业带头建立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央驻武企业负责)

88.成立专门的举报核查小组,及时核查举报信息;按照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核查属实,符合《举报奖励办法》的,及时足额兑现举报奖励。(各级安委办负责)

89.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9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事故报送时限及要求。(县应急局负责)

91.畅通信息收集及投诉、举报渠道,快速核查投诉、举报信息。(各级安委办负责)

92.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发现掌握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线索,及时抄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县应急局负责)

93.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报请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要提请政府批准,对事故实施提级调查处理。(各级安委办负责)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94.按照中央、省、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及部署,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层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95.以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为抓手,更加精准实施安全防控措施,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得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一查了之。(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96.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对情节轻微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县应急局负责)

97.加大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服务,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98.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前期手续办理效率,严禁出现“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县级负有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

99.对已经建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非煤矿山,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依法依规加快审批进度。(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0.做好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疫苗接种等场所安全指导服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国之大者,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而且必须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坚决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扛牢扛实。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方案制定要切合实际、长短结合、解决问题,各项措施要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标后本的原则组织实施,务必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认真落实。要深入开展安全整改,逐条自查评估和整改落实,注意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并贯穿整个工作全过程。

(三)强化统筹协调。保持头脑冷静,清醒认识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单打一”。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

(四)确保工作落实。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县安委办定期梳理汇总进展情况,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方面不负责的典型问题,复制推广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创新成果。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细化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贯彻落实情况一并分别于7月1日、9月30日、12月1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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