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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公告

日期:2018年10月23日   作者:杨成华   来源:武定县安监局    点击:[]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现将武定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公告如下。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强化“两关闭”(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和“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全面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有关产品限类、储存限量、安全距离等规范标准,全面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五统一”(统一规划布点,统一安全设施,统一安全标识,统一店招牌,统一经营配送管理),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调控和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合理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规划,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符合县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州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且培训考试合格。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不得与其他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超市内进行零售经营。

(四)零售(专营店)场所的面积不小于l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门店房屋符合安全标准条件要求,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l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除照明灯具外严禁设置饮水机、电脑、充电器等其他用电设施;严禁设置燃气炉等明火作业设施。

(六)零售(专营店)经营场所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门店店牌应当统一式样制作,店内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全部规范上墙。产品购销实行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全部登记建账。

(七)零售(专营店)场所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2个消防水桶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八)必须在零售(专营店)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禁火区。警示内容包括:

1.严禁烟火;

2.禁止吸烟;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机动车辆装卸必须熄火。

(九)零售(专营店)场所产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

定的数量,产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堆放。

(十)店内严禁设置生活、住宿设施及明火设施,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批发业务。

(十一)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十三)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零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4.购销管理制度;

5.存放管理制度;

6.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8.事故报告制度;

9.搬运操作规程。

三、布点数量

全县零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依据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做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便于安全监管。结合往年烟花爆竹布点情况,全县零售点控制在60家以内。

四、公告时间

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止,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有质疑或意见,请在公告期内向武定县安监局反映。

联系电话:0878-8712110

特此公告。

武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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