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富:
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6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第二生产线三级沉淀池内有明显抽取痕迹,池外有少量黑色印记,清运痕迹明显。厂区至小矣波村道边有黑色清运泼洒痕迹,有洒水车正在对道路进行清洗。
你于2023年4月期间受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委托,共运输16车固体废物倾倒至武定县乌龙村委会一废弃的采石场矿坑中,违法所得共获12800元(每车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6号)及2023年7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