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拥金塑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23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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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定拥金塑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9MA6P95XX3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武罚字〔2022〕9号 |
违法事实 |
(一)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2#生产线正常生产,2#线抽风机和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现场大量烟气由排气管道从3#线光氧活性炭箱口溢出,未经法定排口排放。(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你公司7#生产线厂房外设有滤网焚烧炉一台,焚烧废气未接入任何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虽未进行焚烧,但炉内及周边可见白色飞灰,经对炉膛及炉壁进行体感测试,炉内及炉壁有明显余温,存在使用迹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元整(¥157,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3 |
处罚依据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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