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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3年02月08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日至31日我局对6个排污许可证核发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3024147、0878-6160885(州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传真:0878-6160885

通讯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号环保部门窗口

邮 编:675000

序号

文件名称

排污许可证号

出文日期

1

楚雄公路分局(级山坡机化站)(首次申请)

12530000431846147Y001Q

2023.1.13

2

楚雄卓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

91532328MA6PQ4C18L001Q

2023.1.13

3

大姚云鑫石化有限公司(首次申请)

91532326MA6PH0QY7K001U

2023.1.13

4

南华县中医医院(变更)

12532324431915106W001U

2023.1.13

5

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变更)

91532327MA6PDPYM6Y001U

2023.1.13

6

武定望民石材厂(首次申请)

92532329MA6PB4WX5R001U

2023.1.17

上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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