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9月05日 作者:武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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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年9月5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 日期 |
处罚决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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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定五洲微创医院手卫生抽检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案 |
武定五洲微创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羊超) |
在2024年医院消毒效果监督抽检手卫生样品中张某某之手(卫生手)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7.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卫生手菌落总数≤10CFU/cm2的卫生标准。 |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裁量,武定五洲微创医院监督抽检手卫生样品中张绍芳之手(卫生手)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7.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卫生手菌落总数≤10CFU/cm2的卫生标准的行为属于适用情形为情节较轻“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7-15 |
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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