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9月05日   作者:武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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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年9月5日 |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 日期 | 处罚决 定日期 |  | 
  
   | 1 | 武定五洲微创医院手卫生抽检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案 | 武定五洲微创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羊超) | 在2024年医院消毒效果监督抽检手卫生样品中张某某之手(卫生手)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7.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卫生手菌落总数≤10CFU/cm2的卫生标准。   |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裁量,武定五洲微创医院监督抽检手卫生样品中张绍芳之手(卫生手)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7.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卫生手菌落总数≤10CFU/cm2的卫生标准的行为属于适用情形为情节较轻“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7-15 | 2024-0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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