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8月16日   作者:贺桂仙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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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年8月15日 |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武定县陌上云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武定县陌上云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裁量,武定县陌上云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属于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 | 2024-07-24 | 2024-08-15 | 
  
   | 2 | 云南武定狮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吉村公租房小区)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云南武定狮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项目游离余氯检测结果为0.005mg/L,该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游离余氯(限值:0.05≤末梢水≤2)的卫生标准 |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裁量,云南武定狮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检测项目游离余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于适用情形为情节较轻“毒理指标超标1倍以下(含1倍);或消毒剂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4-07-12 | 202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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