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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6月30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点击:[]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6月30日

序号

案由

被处罚人(单位)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1

皮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皮某某



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6年04月03日在武定县某某健康管理服务店内为1名顾客注射媞柏丽轻盈产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案违法所得为1320元,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故应给予当事人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非医师行医的”裁量,经查询《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本次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为首次非医师行医,且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内,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因武定县某某健康管理服务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案已没收该案中违法所得1320元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003号登记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故该案不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

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2026-4-7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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