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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打击防范传销工作力度的通告——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0号)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点击:[]

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在肆虐蔓延,国内多地出现多点、零星、散发病例,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策略,防范和制止外地传销组织或传销人员流入我县,进一步巩固创建无传销城市取得成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返回原居住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对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居)委会要自觉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要宣传传销违法,害人害己,于法不容的实质,教育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远离“精神传销”,在全社会营造对传销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动员教育群众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凡发现出租房或旅社、宾馆中有外来人员集中居住、聚会或长期不从事正常工作的,要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派出所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举报电话。

五、全县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监管工作力度,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加强对入武返武人员的管理,在落实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职能职责,对借产品推介会、用户体验交流会等名义组织的传销集聚活动认真摸排,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

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5、110。

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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