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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离异探视起纠纷 柔性调解助相聚

日期:2023年02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谢谢你们了,我现在终于可以去看孩子了。”近日,武定县万德司法所联合派出所、镇综治办成功调处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视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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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回顾

付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2017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儿子的监护权归父亲付某所有,儿子跟随付某共同生活,罗某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进行探视。但后期两人因儿子的教育问题多次发生争执,隔阂较深,故而罗某对儿子的探视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罗某遂申请万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入户走访、听取知情人陈述等方式找准双方症结根源,抓住切入点,引导双方都站在儿子的教育和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耐心向付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离异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从呵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着手,告诫双方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应是正面积极的,同时为付某和罗某分析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失母爱的不良后果,引导双方放下芥蒂,良性沟通,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次生纠纷,调解员还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向付某和罗某释明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们:“带娃”不能随心所欲,更要依法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也是最重要的老师,是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人,为人父母不仅要负责孩子的生活起居,还要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探视权是孩子享受亲情与爱的重要权利,父母都有责任、有义务保障探视权的顺利实现。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及深刻说理,付某与罗某最终就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时间、方式、地点及付某家人需要提供的协助等达成共识,双方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这场由司法所、派出所和综治办联动调解、柔情处理的探视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母子团聚展欢颜。

调解员有话说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抚养权人也应当为探视主动创造条件,让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离婚后的父母在面对骨肉亲情时,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多想一想,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双方约定的探视权利,让单亲的孩子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母爱和家庭温暖,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成长环境。

以案释法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视权?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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