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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公开(第三批)

日期:2023年06月22日   作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点击:[]

(第三批2023年6月2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问责情况

备注

1

D53230020230615001

反映南华县龙川镇河硐村委会永顺砖厂无林地手续,非法占山破坏林地约13亩(有三个位置较隐蔽未被卫星拍摄到),挖断了一条乡村路。该砖厂2011年建厂(老板***),2021年停厂,期间该砖厂变更了三次法定代表人,但都是***在收取承包金。2011年至2022年举报人向南华县林草局反映了20多次,2012年南华县林草局对该砖厂罚款2万元。之后举报人再次向南华县林草局反映,南华县林草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无法确定责任人为由不再进行受理。举报人向楚雄州人民政府写信反映南华县林草局执法不严后,州林草局森林督察大队长曾到现场核实并回复书面意见2次,确定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举报人认为他所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破坏生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恢复被破坏的植被和道路。举报人要求亲自参与现场核实,协助带路指认。

南华县

生态

经实地踏勘,该砖厂现已使用土地面积25.515亩,其中:非林地15.78亩,林地9.735亩属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已实施过植被恢复,且机械围栏现基本完整。但因立地条件、气候等自然因素,出苗率和保存率没有达到《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准。非法占山破坏林地的面积实为9.735亩,属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举报所指的路为林间小道不是乡村路,现仍能通行,只是没有人管护保养,通行不畅。经走访周边村民并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该砖厂始建于2009年,先后由***等5人及其合伙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承包金由谁收取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南华县各部门收到举报人就永顺页岩砖厂相关问题举报共4件,经查阅历史档案,2009年5月13日南华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68平方米的行为进行处罚,罚金10680元。

部分属实

1.按森林植被恢复标准和适地适树原则,在林地上种植湿加松(地径不低于3厘米),整地规格为2米×3米,于2023年6月16日组织开展补植补种工作,至2023年6月18日,完成补植补种面积9.735亩,种植湿加松1160株,并明确专人管护。2.发出责令限期复垦书面告知书,按照矿山修复方案督促采矿权人有序对15.78亩非林地进行复垦复绿,2023年6月27日前对矿区中段(现为彩钢瓦大棚、部分采矿区)6.40亩完成复垦,2023年7月31日前对矿区下段(现为砖窑、管护房)8.83亩完成复垦。

2

D53230020230615002

反映姚安县栋川镇竹园村,2022年10月因为污水管网改造,用渣土填埋了原用于养鱼、灌溉和日常用水的水池(水池约400平方米,无饮用水功能),填埋后造成该小组村民灌溉用水困难。举报人曾向村小组反映过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该村民小组已通自来水管。)

姚安县

水、垃圾

经核实,问题所述的填埋水池位于姚安县栋川镇竹园村湾子三、四组,属于两个小组集体共有,不属于竹园村湾子一组,该水池建存70余年,近年来由于无上游来水、淤积严重、气候干旱等因素,水池已干涸,失去蓄水、调水灌溉功能。水池边上有约500平方米土地现种植玉米,种植用水从水池边的水井抽用,竹园村各组农田灌溉依靠黑坝水库,该水池不作为该村组农田灌溉水源,水池和玉米地外围周边都是农村住房,水池的填埋不会对该小组村民灌溉用水产生影响。

部分属实

鉴于水池仅部分回填,整体不影响使用,已要求村小组对未回填部分不再回填,回填的部分作为村组公共用地保持其草地现状并栽种绿化树木,不得硬化或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做好日常卫生环境治理管护。

3

D53230020230615003

反映姚安县官屯镇山坡村旁姚安县宝旺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至2021年租借69亩林地给姚安县政府修建楚大高速(第5标段42号弃土场),施工方除合同约定的69亩外多挖20亩土地(官屯隧道口),破坏林地、排水沟,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工程施工开挖的边坡存在安全隐患,曾因为水土流失造成下方工人住房损坏。施工结束后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态修复。举报人向姚安县楚大高速指挥部协调办和施工方均反映过该问题,但生态林地仍未得到修复。

姚安县

生态

楚大高速(第5标段42号弃土场)超审批范围用地6.324亩,姚安县林草局已于2022年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对超审批范围用地恢复植被并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验收;弃土场已实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项目,但植被成活率低,部分边坡、排水沟破损,弃土场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内原拌合站及堆场区未拆除、未恢复植被;举报人与施工方因租赁林地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多次向姚安县楚大高速指挥部协调办和镇人民政府反映过相关问题。

基本属实

1.再次对42#弃土场临时用地面积进行复核,如存在超审批范围用地的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超审批范围占用的土地,进行有效治理,恢复对应的农业、林业生产条件。

2.拆除物料堆场区域的建筑物、清运施工用料、拆除堆场硬化措施;排查区域安全隐患,采取山坡防护、坡面治理、山沟治理、雨水导排、降低坡比等工程措施,对破损的排水沟进行修复,将雨水引流至下方农灌沟渠或排洪沟,有效治理水土流失隐患,消除潜在风险。

3.对弃土场植被恢复效果差的区域和未进行植被恢复的区域进行补种灌木及撒播草籽,确保有效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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