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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第十六批总体办理情况

日期:2021年04月29日   作者:杨紫晨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点击:[]


2021年4月23日,武定县收到楚环督转〔2021〕38号文件交办的D2YN202104220051举报问题。我县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D2YN202104220051。投诉人反映: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恒隆碎石场位于基本农田中间,厂内堆料无覆盖,生产时粉尘污染农作物,导致农作物大幅减产。

4月23日接到转办举报件后,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督查组对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开展督查,武定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由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狮山镇组成的情况核实组,深入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属实情况

情况部分属实。

(二)重复情况

经查实,与此次督察期间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2016年中央第一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件、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举报件均不重复。

自2021年3月以来,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投诉人反应该企业生产时产生粉尘污染石榴树,通过对相关举报问题核进行实处理,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于2021年3月9日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武环监限改字〔2021〕8号),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破碎生产,在未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及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生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区物料堆存不规范而引发的扬尘污染。

三、总体调查核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

截至2021年4月28日,该案未办结。

(一)总体调查情况

1.该企业租用原武定县红砖厂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范围未超过不动产权证使用范围,企业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2.4月23日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生产石料的临时堆场建设有彩钢结构建筑,三面封闭。卸料平台上方设有洒水降尘管道及喷头,下方有部分原料露天堆存,采用遮阴网覆盖,部分存在覆盖不完全的情况。

3.该企业西面、南面紧邻雷刚厂一组、二组耕地,该企业年产5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于2021年3月建成并调试生产,生产时产生的粉尘对农作物有一定影响。

(二)检查发现问题

1.企业未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2.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扬尘“三防措施”不到位。

(三)整改落实情况

已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调试生产,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截至4月28日现场复查时,整改情况为:

1.该企业严格落实停产要求,未进行生产。

2.沙石料成品堆存场地内3号密闭式廊道落料点已按要求安装喷雾洒水喷头设施。

3.已订购筛分机房布袋除尘设施,预计3天后到货,可进行安装。

4.正在按环评要求建设破碎筛分车间1800平方米彩钢结构厂房。

5.5月12日前能按照环评要求全部整改完成。

四、信息公开情况

2021年4月26日,对群众信访举报和边督边改情况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地址为http://www.ynwd.gov.cn/zwzt/zyhbdc.htm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督导帮扶企业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加大环保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业主环保意识,建立完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强化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三)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砂石开采行业,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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