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定县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信息由各股室和下属单位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 各股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分管副局长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报请以武定县医疗保障局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股室和下属单位在审批笺股室意见栏中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局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 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涉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需报局办公室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局办公室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核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局办公室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办文股室和下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局办公室印发后,由相关负责同志按照规定程序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要按照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分工是: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编辑需公开的信息并按领导分工要求送审;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规章和工作规则,应公开的重要会议相关信息,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局机关股室和下属单位应在送审前广泛征求意见,及时统计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会议审议时,起草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或需要以县医疗保障局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股室和下属单位要将政策的起草说明一并报审,审核完成后送局办公室,按文件性质做好保密或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局机关股室和下属单位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要求,将拟公开的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及时做好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相关股室和下属单位协同办理。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医疗保障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武定县医疗保障局公告;
(三)武定县主要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武定县医疗保障局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武定县医疗保障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武定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