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机构拟依职权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武定县罗婺路4号(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0878-603490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地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国用(2006)第02854号 |
张子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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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108国道旁(国税局宿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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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房权证近字第02318号 |
张子武 |
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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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108国道旁(国税局宿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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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房近共字第01811号 |
普贵梅 |
房屋所有权(共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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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108国道旁(国税局宿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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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