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对所继承的不动产权进行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5 月10 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武定县罗婺路4号(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0878-6034909。
序号 |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 |
土地用途/房屋用途 |
备注 |
1 |
张桂春 |
张炳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小箐村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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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1/215.3 |
农村宅基地/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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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