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对所继承的不动产权进行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 年4 月 11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武定县罗婺路4号(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0878-6034909。
 
  
   | 序号 |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 | 土地用途/房屋用途 | 备注 | 
  
   | 1 | 张桂春 | 张炳华 | 房屋所有权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小箐村11号 | 无 | 3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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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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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