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不动产”?
答:依照《不动产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4.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5.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6.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7.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8.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产权证。
9.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0.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1.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3.原有不动产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登记证明遗失的、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
16.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17.不动产登记,哪些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18.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9.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答: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20.是不是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向申请人核发证书或证明?
答:并非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一定要向申请人核发证书或证明。对于查封登记、注销登记,是既不需要发放权属证明,也不需要发放登记证明的,只需要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