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面积(平方米)
备注
1
000924号
焦品三
房屋所有权
武定县狮山镇南街镇中大路边上(龙王井后)
205.3
武国用(1997)100065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
103
特此公告。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7日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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