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责任科室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1 |
组织机构 |
基本信息 |
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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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
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简历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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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职能职责。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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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内设科室、职能,联系电话。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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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各类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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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计划 |
发展规划 |
信访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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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事管理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公告,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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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县信访局财政预算说明,财政预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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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决算 |
县信访局财政决算说明,财政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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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计信息 |
审计存在问题及整改 |
审计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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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
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办件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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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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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答复时限,不予公开事项及监督保障渠道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武定县武定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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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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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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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1)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2)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次年3月10日前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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