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