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属各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